杨立新:人格权编草案逻辑结构的特点与问题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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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编自杨立新:《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逻辑结构的特点与问题》,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2期。
【作者简介】杨立新,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全文共2688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在激烈的争论中面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给予了很高的评价,社会各界评价也很高。不过也有一些负面评价,认为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逻辑性不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逻辑结构的特点与问题》一文中对人格权编草案的内外部逻辑结构进行了分析,指出了该编存在的逻辑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外部逻辑结构
(一)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与《民法总则》之间的逻辑关系
通过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其与《民法总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是稳妥的、融洽的、顺畅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人格权编案与《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是《民法总则》第五章规定的民事权利中的一种,人格权编与民事权利体系互相衔接,进而实现总则与分则的协调一致。
2.人格权编草案规定的抽象人格权与《民法总则》的规定
抽象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自我决定权和公开权,是人格权体系中的具有权能性的权利。在民法典中,总则对一般人格权和自我决定权的规定,与人格权编草案中规定的一般人格权和公开权相互照应,形成了抽象人格权的体系。
一是一般人格权。《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的人格尊严是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人格权编草案第774条作为开放性的一般条款,使总则的规定与人格权编的规定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二是自我决定权。自我决定权原本是人格权的自我决定权,《民法总则》第130条将其进一步扩展,成为全部民事权利的自我决定权。民事权利的自我决定权包括人格权的自我决定权,人格权编不规定,不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三是公开权。公开权也叫人格商品化权、商事人格权,属于抽象人格权。《民法总则》没有规定公开权,而人格权编草案第776条确认了公开权。
3.人格权编草案规定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与《民法总则》规定的胎儿利益保护
胎儿人格利益保护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应统合起来,称为自然人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把自然人的胎儿、生存期间和死者这三个阶段连成一个整体,才能构成对一个自然人人格利益的完整保护。
4.人格权编草案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侵权请求权
有学者对人格权编草案规定人格权请求权提出批评,认为这些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完全重合,是违反法律逻辑的。其实不然,保护一个民事权利,须用两种请求权体系进行保护,应对人格权编草案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与《民法总则》规定侵权请求权在逻辑上的自洽性予以肯定。
5.人格权请求权的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方式
人格权编草案第778条规定的人格权请求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与《民法总则》第179条规定的11种方式相衔接,逻辑关系和谐。
(二)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与民法典分则其他各编的逻辑关系
1.人格权编草案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的侵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编草案第944-946条规定,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基本上是侵权请求权,而人格权编草案第778条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则为人格权请求权。这样的逻辑结构比较严谨。
2.人格权编草案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与合同编草案规定的违约责任请求权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第782条的规定补充了合同编草案中违约责任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符合世界民法立法潮流,简化了诉讼关系,更加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民事权益。
3.人格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当权利人的人格利益被不当公开而获得利益,就会出现不当得利之债与因侵害公开权而产生的人格权请求权形成责任竞合关系。对此,人格权编草案第778条不仅与合同编草案第768条规定相互衔接,而且与侵权责任编草案第959条规定相衔接,构成完整的逻辑关系。
4.人格权请求权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
人格权受到损害可以主张赔偿责任,与婚姻家庭编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因人格权等受到损害而产生的请求权,相互协调,形成顺畅的逻辑关系。
5.人格权编规定草案的人格权请求权与物权编草案规定的物权请求权
人格权编草案第778条规定的人格权请求权与物权编草案第31—34条规定的物权请求权都是绝对权请求权,构成绝对权保护自身权利的请求权体系。
二、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内部逻辑结构
(一)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内部逻辑体系完整、结构分明
人格权编草案的内部逻辑结构分明。第一章“一般规定”是人格权编的总则,第二章至第六章是分则。典型的“总-分”逻辑结构使得人格权编草案总则和分则之间体系完整、结构分明、关系顺畅。
(二)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总则部分的逻辑结构
人格权编草案总则部分的逻辑结构是:首先规定抽象人格权;其次是人格权的一般原则;其后规定的是人格权益延伸保护;最后规定的是人格权请求权。
(三)民法典人格权编分则部分的逻辑结构
首先,身体权的排列顺位前置。人格权编草案将身体权放在健康权之前。健康权维护的是身体组织和器官整体结合的功能完善发挥。身体权则是维护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可以支配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用来救助他人。其次,具体规定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和保护。《民法总则》和人格权编草案都没有将“个人信息”写成“个人信息权”,但是,个人信息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应加以保护并充分肯定其权利属性。最后,增加规定性骚扰、人身自由、信用权等内容。在人格权编草案对具体人格权的规定中,增加了性骚扰、人身自由和信用权。虽然具体内容不够完善,但增加规定本身就是值得肯定的。
三、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仍然需要克服的逻辑结构缺陷
(一)人格权编在民法典分则各编中的地位不适当
21世纪的民法突出的是人法,人格权和身份权是民法典中人法的主干,因此《民法总则》才将人格权和身份权排在第一位和第二位的位置。根据《民法总则》的逻辑要求,应该把人格权编放在分则各编中的第一编。
(二)规定制裁性骚扰行为与保护人身自由、信用缺少权利基础
性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信用权都是具体人格权。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为了回避矛盾,未直接规定这些权利,而使用变通办法规定制裁性骚扰和对人身自由和信用的保护。虽然也有相应的效果,但单独规定性自主权、人身自由权和信用权是更为妥当的做法。
(三)规定个人信息却未明确其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在个人信息的后面如果不加上一个“权”字,很多人就会将其理解为人格利益,属于法益而不是权利。而民法对法益的保护力度与对人格权的保护力度是不一样的。对此,应当加以纠正。
(四)没有将形象权和声音权规定为具体人格权
对于声音权和形象权,我国现有权利体系无法涵盖。自然人的声音和形象也是重要的人格利益,对于识别人格特征具有重要价值。人格权编应该单独规定形象权和声音权。
(五)对多数的具体人格权规定的内容不够完善
人格权编草案对于身体权和肖像权规定得比较详尽。对其他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多数具体内容不足。应当进一步补充,使之更加丰满,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便于司法实践把握。
结论
从总体上看,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是具有理性的存在物,它的逻辑结构是清晰的、圆满的、自洽的。不过,就目前的草案内容观察,其逻辑结构还存在一些瑕疵。应当对人格权编草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使之成为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的利器,成为民法典中最具闪光效果的亮点。这将不仅是我国人民的福音,而且也会带来世界范围内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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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寰昕、王嘉睿、袁玥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